■ 保全人員任用必要條件
1. 內政部警政署安全審查及本公司之個人信用調查通過。
2. 儀表端正斯文。
3. 健康檢查無傳染病、疫癘帶原、四肢殘缺不良、官能障礙,及其他不良體況。
4. 新進人員講習測驗合格;在職訓練人員考試合格。
5. 絕不於值勤時間內會客或接聽私人電話 3 分鐘以上。
6. 絕不外兼其他職業。

■ 保全人員督導與考核
1. 公司幹部日、夜間均不定時至服務案場巡視,慰勉服務人員,了解執勤狀況,持續要求提昇服務品質。
2. 對所有派駐保全人員之工作狀況,於公司例行會議中逐一檢討,優劣部份均予獎懲,以達到激勵與警示效果。

■ 保全人員管理要求
1. 每一服務處所設組長一人,職司工作輔導協調、問題解決與反映,使服務工作層層節制,達到組織化、效率化。
2. 遇人員休假、請假、離職時,由本公司指派經過訓練人員接替遞補,隨時保持契約訂定之執勤人力。
3. 保持服勤人員穩定,除人員升遷、離職或生病,不輕易調動現職人員。
4. 經業主認定不適任人員,在期限內予以撤換,接替人員須經過現地交接訓練及測驗後始可正式上班。
5. 本公司對派駐之保全人員實施經常性的觀念溝通、情緒疏導,關懷其生活與家庭狀況,使其對公司產生認同感及向心力,進而發揮熱誠服務的精神,使服務品質達到應有之水準。

■ 保全人員勤務內容
